原标题: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榆林市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规范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以下简称用能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引导激励用能单位提升能效水平,确保实现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榆林市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用能单位用能权确权、年度配额分配、有偿使用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用能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年能源消费总量达到5000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纳入用能权交易试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能单位用能权,是指在能耗“双控”和碳排放“双控”目标下,经核定允许其使用的最大综合能源消费量的权利。
年度配额,是指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根据用能单位近三年能源消费情况、生产计划、能耗“双控”和碳排放“双控”要求等
分配的年度能源消费指标,是用能单位用于能源消费交易的数字表现形式。
用能单位用能权交易、年度配额交易统称为用能指标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用能权、年度配额交易的活动。
第四条 用能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全过程实行电子化、信息化管理,强化监督制约,坚持能源消费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相适应。
第五条 市发改委是全市用能权交易的主管部门,统筹推进全市用能权交易制度建立和市场建设,依据本办法对全市用能权交易相关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市内用能单位能源消费数据确权、考核。
第二章 用能权确权及年度配额分配
第六条 根据全市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要求,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能源消费结构、行业生产用能状况、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因素,结合国家碳排放计算规范,科学合理确定用能单位用能权及年度配额。
年度配额由企业配额和政府预留配额两部分组成,其中政府预留配额为全市用能权年度配额的10%左右,主要用于市场调节和新增项目能耗指标等。
第七条 对属于纳入交易试点行业,但未分配用能权及配额的企业,须通过用能权交易平台购买用能指标后方可用能。
第八条 存量企业,是指稳定运行满一年及以上的用能单位。
(一)存量企业用能权确权方法
对于已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批复的企业,以批复能源消费量作为前三年企业用能权;从第四年开始,参照以下公式确权:
单位产品能耗标杆值(无能耗标杆值的,采用行业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无能效标杆水平的,采用国家能耗限额标准)执行;对于有地方先进能效水平、行业能效领跑者的产品,以地方先进能效水平、行业能效领跑者为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对于未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批复的存量企业,以单位产品能耗标杆值(无能耗标杆值的,采用行业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及设计产能作为确权依据。
(二)存量企业年度配额分配方法
采用历史总量法核算用能单位存量企业年度配额。连续三年无入统能源消费量的存量企业视为新增企业,须通过用能权交易平台购买用能指标后方可用能。
计算公式如下:
用能单位年度配额=历史能源消费总量×年增速系数×调控系数。
历史能源消费总量:近三年用能单位能源消费总量算术平均值。
年增速系数:依据履约年度榆林市能耗“双控”调控目标动态调整,并在当年度“存量企业年度配额分配方法”中予以明确。
调控系数:依据履约年度榆林市能耗“双控”调控目标动态调整,并在当年度“存量企业年度配额分配方法”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新增企业,是指截至2020年底投产不满一年的用能单位。
(一)新增企业用能权确权方法
新增企业用能权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批复的综合能源消费量确定。
(二)新增企业年度配额分配方法
对于新增企业的年度配额分配采用实际总量法,即:
新增企业年度配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批复确定的综合能源消费量×配额分配系数×产能释放系数。
配额分配系数:“十四五”末榆林市单位GDP能耗控制目标/新增项目工业增加值能耗,最大值取1.0。
产能释放系数:依据履约年度榆林市能耗“双控”调控目标动态调整。
第十条 市发改委对用能权及年度配额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通过用能权交易平台和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发放用能权及年度配额。
第十一条 存量企业年度配额一年一发放,核算后于当年一季度发放。新增项目用能权及年度配额自发放之日起生效,其数量关系以用能权交易平台记录数据为最终依据。
第三章 用能权和年度配额交易
第十二条 用能指标交易的标的为核定的综合能源消费量指标,以吨标准煤(当量值)为单位。
第十三条 交易主体为市发改委、重点用能单位、自愿参与履约用能权交易的单位。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预留年度配额指标、每年新增用能指标的出售,以及通过市场交易回购用能单位富余用能权。
重点用能单位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腾出的用能空间、节能技术改造产生的节能量均可参与市场交易。
自愿参与履约用能权交易的单位,是指自愿进入市用能权交易范围、参与市场交易活动并完成履约义务的用能单位。
第十四条 按照“统一标准,网上交易,实时监管,在线清算”的原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全市统一的“一平台、三系统”。“一平台”为陕西(榆林)用能权交易平台,“三系统”为企业注册登记系统、交易系统、监管系统。
交易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用能权交易平台,采用定价转让、协议转让或竞拍转让方式进行交易。交易的用能指标原则上优先在同行业内交易。
交易全过程实行电子化管理、在线监管、网上预警、全程跟踪,在线追溯交易痕迹、实时监督管理,形成责任明确、程序规范、监督到位的在线监管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探索用能权补偿机制,鼓励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实现的自愿节能量参与用能权交易。
第四章 报告、审核与配额清缴
第十六条 用能权有效期原则上为五年。有效期满后,用能单位需要延续用能权的,应当按照市发改委重新核定的用能权,缴纳用能权使用费。
第十七条 存量企业可出具承诺,预出售淘汰落后产能或实施节能技改腾出的用能指标,待承诺期满后,直接将预售用能指标划转至购买企业。
第十八条 对于新增企业或新建项目,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购买用能指标:购买当年用能指标,其年度配额可根据项目年度用能情况自愿参与市场交易;根据项目建设周期购买存量企业预出售的用能指标;可申请购买项目投产年份全市用能增量指标。
第十九条 用能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在市能耗在线监测平台报送上月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所涉及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用能单位每年3月底前编制上一年度企业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可以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自查报告应包括上年度履约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技改项目实施情况等。发改部门每年5月底前对企业上年度用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市发改委依据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耗在线监测数据、企业自查报告和考核结果,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总量予以确认,确认结果作为用能单位年度配额履约和清缴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用能单位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确认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委申请复核;市发改委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要于当年12月底前清缴年度配额,富余配额不可结转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发改委作为全市用能权注册登记机构,负责注册登记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登记和发放各用能单位用能权指标,并对指标的发放、持有、变更、清缴和注销等进行统一管理;建立用能权统筹制度,采取定向投放或市场拍卖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有偿发放用能权指标。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自查报告、配额履约、清缴情况。
(二)用能权交易机构开展用能权交易相关业务情况。
(三)其他用能权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节能中心受市发改委委托,开展用能单位用能权交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完善用能权交易系统、研究制定用能权交易规则和提供用能权账户管理、资金结算等交易服务;建立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成交价格、成交量、成交金额等重要交易信息;加强交易活动风险控制和内部监督管理,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等活动,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市场健康发展;定期向市发改委报送月度交易数据、季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用能单位名单并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确认后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本行政区域内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和配额履约情况。
(二)第三方机构审核用能单位能源消费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用能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用能权交易管理工作中违规开展交易业务、泄露交易主体商业秘密的,由市发改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给用能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条 市发改委以有偿出让方式出让用能权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回购用能单位的用能权、用能权交易平台维护升级、传统产业技术创新示范项目、重大节能技改项目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节能降碳的投入及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于“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A类企业,年度配额不予扣减;综合评价为B类、C类、D类及列入严重节能失信名单的企业,年度配额相应扣减。
第三十二条 用能单位不按规定提交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一次扣减年度配额指标的2%;不按规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扣减下一年度配额指标的5%。
第三十三条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按月报送,对虚假填报数据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对自查报告数据弄虚作假的企业扣减下一年度配额指标的30%。
第三十四条 建立第三方审核机构等企业信用档案,经依法依规认定为严重失信的,实行信用联合惩戒。
第三十五条 用能单位未实现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在线传输、上传数据弄虚作假的,扣除年度配额总量的5%;连续三日未上传数据的,每次扣除年度配额总量的1%,累计不超过10%。
第三十六条 对主动实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碳捕集封存利用、重大创新示范等项目的企业,新增能耗部分按一定比例无偿配给,并对企业的新建项目给予用能指标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于主动延长产业链、基础性原材料10%以上预留在我市用于延伸产业链的企业或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市发改委根据上下游产业链贡献度给予用能指标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主动实施节能技改的企业,根据确认的节能量给予相应的配额指标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用能单位因合并、分立等原因用能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重大变化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用能变化情况书面报送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初审后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用能指标进行重新核定,并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第四十条 用能单位注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应当在完成关闭、停产或者迁出手续前3个月内向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提交配额所属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企业自查报告,县市区发改部门初审后报市发改委,履行清缴义务。
第四十一条 用能单位对用能权及年度配额分配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配额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市发改委收到复核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复核结果。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榆林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22年3月23日起至2024年3月22日止。
政策解读:关于《榆林市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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