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2024-01-31 00:00
安康市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市委五届五次、六次全会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进一步加强商贸物流业招商引资工作,构建优质高效的商贸物流体系,推进全市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招引商贸企业
  (一)新招引企业开办奖励。新落户安康的世界500强、中国200强、行业前10强等商贸物流业龙头企业新办独立法人机构,给予开办奖励50万元;如上述企业在安康设立跨省级区域总部的,则开办奖励可提高至100万元。
  (二)新培育商贸物流企业奖励。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国际国内知名商贸物流企业,按照固定资产实际到位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于首次达到3A级、4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新引进符合条件的商贸物流企业,上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5亿元以上的,次年给予50万元的产业奖励;上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的商贸物流企业,次年给予10万元产业奖励,单个企业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新培育电子商务企业奖励。针对平台型、专业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上年度网络零售总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产业奖励。支持电商园区建设,在安康新建成运营12个月以上,实际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入驻电商企业达到10家(含直播运营团队)以上,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的,给予单个园区运营方一次性奖励资金50万元。
  二、支持商贸物流企业做大做强
  (四)支持批零住餐企业发展壮大。对当年营业额首次达到2000万、500万和200万的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并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的,每户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零售额增速高于各行业平均增速,较上年增长5000万元、1亿元,且排名靠前的商贸流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传统市场转型升级。以打造平台经济为目标,引导各类商业综合体、特色商业街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共同推进各类商户转型升级,对在其经营管理的场所内个体户、法人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宣传动员,指导符合条件的零售、餐饮、住宿企业完善企业制度和会计报表。商业综合体、特色商业街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内每增加1家零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200万元以上的住宿和餐饮独立法人企业并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的,给予商业经营管理单位1万元奖励,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六)支持特色商业街区发展。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商业街区建设,支持县(市、区)提升改造步行街,大力发展夜间经济。支持创建省级示范步行街和省级夜间经济示范聚集区,积极争取省级奖励资金。开展市级夜间经济示范聚集区评定,对认定的市级夜间经济示范聚集区,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七)支持安康美食公用品牌建设。开展市级“名店、名宴、名菜、名小吃、名厨”认定,给予授牌奖励。鼓励研发安康富硒美食宴、富硒鱼宴、富硒药膳宴等特色宴席,原创开发一席特色宴席奖励5万元,特色宴席落地餐饮企业奖励1万元,每个单位和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对于首次评定的中华老字号、陕西老字号、安康老字号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三、扩大产品产销规模
  (八)航空物流补贴。充分发挥安康“一市连四省”“一江通五邻”的独特区位优势,强化政策保障,着力建设农产品电商产业聚集地、富硒产品物流集散地、毛绒玩具生产聚集地,大力营造中转顺畅、出口便利的物流环境,以“买全国卖全国”模式推动安康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支持航空物流业发展,对安康机场(含虚拟口岸)出港货邮量按照舱单每公斤奖励1.0元,对安康机场始发和到达的全货机给予每架次5万元的奖励。
  (九)电商快递补贴。鼓励电商和快递企业在农村设立快递网点,将配送服务延伸到行政村,解决“最后一公里”难题,支持村级综合性快递服务站点建设,对于开展送货到村和电商快递出村的站点,给予每单0.1元和每单0.5元的配送服务补贴,单个站点每年不超过2万元。
  (十)出口物流补贴。延续《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安政发〔2021〕17号)关于“加大物流支持力度”的规定,自2023年起三年内,对通过安康“无水港”出口的集装箱重箱,符合多式联运条件的,按照1500元/20尺柜、3000元/40尺柜的标准据实对“无水港”物流平台予以补助;延续对有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内陆运输费用给予不少于30%补助的政策。
  (十一)参展费用补贴。鼓励商贸企业参加中、省、市商务部门组织的省内外重点展会,给予展位费、展品运输费及工作人员交通费定额补贴,单次合计补贴最高不超过0.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5万元。
  本政策措施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按年度开展全市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认定、兑现等工作,除本措施第十条“出口物流补贴”奖补资金由市、县财政筹集兑现外,市级财政每年设立商贸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500万,资金由市财政和企业住所地县级财政按照1:2比例兑现,相同政策内容已享受中、省奖补的,不重复进行支持。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29日,各县(市、区)、安康高新区、恒口示范区可参照制定相关补充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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