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激励

2021-09-10 00:00

原标题: 咸阳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激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辖内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改善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防范金融风险,并突出评价激励的导向性,促进全市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360万元,用于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经费及其他奖励性支出。

第三条 评价原则。坚持客观公正、突出导向、激励有效及分类评价四个原则。

第四条 评价机构。市政府成立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市长担任,成员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局、人行咸阳市中心支行、咸阳银保监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评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协调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评价奖励工作。

第五条 评价对象。在咸阳市连续经营满一年的市级银行、保险、证券、融资担保公司、小贷公司、典当行等机构。人行咸阳市中心支行、咸阳银保监分局等金融监管服务机构。

第六条 评价内容及评价办法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1、综合评价指标主要包含:年末贷款余额(剔除房地产贷款)、当年新增贷款额(剔除房地产贷款),总分100分。

(1)年末贷款余额(权重分30分)评价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期末贷款余额。参与评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贷款余额除以全市年末信贷余额再乘以权重分(机构年末贷款余额÷全市年末贷款余额×权重分)。

(2)当年新增贷款额(权重分70分)评价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当年新增额。参与评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当年新增额除以全市年信贷净增额乘以权重分(机构贷款当年新增额÷全市信贷净增额×权重分)。

2、专项评价指标主要包含: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就业创业贷款增量、乡村振兴(涉农)贷款增量、科技贷款增量、全市重点项目贷款增量、现代产业贷款增量,对以上6个专项评价指标进行排名。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就业创业贷款增量、涉农贷款增量、科技贷款增量评价指标统计口径以人行咸阳市中心支行统计数据为准,全市重点项目贷款增量评价指标统计口径以咸阳市发改委当年重点项目册中的项目贷款增量为准,现代产业贷款增量评价指标统计口径以咸阳市委七届十二次全会提出的“544”现代产业体系为准,贷款用于全力打造千亿级以上主导产业5个,即:做强电子显示产业,力争实现产值1000亿,建设西部电子显示产业强市;做优清洁低碳能化产业,力争实现产值1500亿,建设西部能化产业强市;做大装备制造产业,力争实现产值1000亿,建设西部装备产业强市;做精食品加工产业,力争实现产值1000亿,建设西部食品产业强市;做实现代服务业,力争实现产值2000亿,建设西部现代服务业强市。聚力发展五百亿级特色产业4个,即:发展现代农业,建设西部现代农业富地;发展医药和医疗器械产业,建设西部医药产业宝地;发展纺织建材产业,建设西部纺织建材重地;发展文体康养产业,建设西部文体康养福地。着力培育百亿级新产业新经济4个,即:新材料、新技术、新应用、新产品等新型经济,建设西部新兴产业聚集地。

(二)保险业金融机构。评价指标含保费收入、赔付额、就业、政策性保险等,满分100分。保费收入及其增长率占20分,(考核年度本公司保费收入÷考核年度全市同行业保费收入最大值)×10,(考核年度本公司保费收入增长率÷考核年度全市同行业保费收入增长率最大值)×10;赔付额及其增长率占40分,(考核年度本公司赔付额÷考核年度全市同行业赔付额最大值)×20,(考核年度本公司赔付额增长率÷考核年度全市同行业年度赔付额增长率最大值)×20;就业人数及其增长率占20分,(考核年度本公司就业人数÷考核年度全市同行业就业人数最大值)×10,(考核年度本公司就业人数增长率÷考核年度全市同行业年度就业人数增长率最大值)×10;政策性保险保费收入及其增长率占20分,(考核年度本公司政策性保险保费收入÷考核年度全市同行业政策性保险保费收入最大值)×10,(考核年度本公司政策性保险保费收入增长率÷考核年度同行业政策性保险保费收入增长率最大值)×10。财险和寿险分开评价。

(三)证券业金融机构。主要评价托管资金额、成交额、客户增长数等,满分100分。其中托管资金额及其增长率占40分,(考核年度本公司托管资金额÷考核年度全市同行业托管资金额最大值)×20,(考核年度本公司托管资金增长率÷考核年度全市同行业托管资金增长率最大值)×20;成交额及其增长率占30分,(考核年度本公司成交额÷考核年度全市同行业成交额最大值)×15,(考核年度本公司成交额增长率÷考核年度全市同行业成交额增长率最大值)×15;客户数增长率占30分,(考核年度本公司客户数增长率÷考核年度全市同行业客户数增长率最大值)×30。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等机构。融资担保公司考核指标为:担保余额占40分,(考核年度本公司担保额余额÷考核年度全市同行业担保余额最大值)×40;放大倍数占30分,(考核年度本公司担保放大倍数÷考核年度全市同行业担保放大倍数最大值)×30,担保代偿率占30分,(1-考核年度本公司担保代偿率)×30。小额贷款公司考核指标为:贷款发放额占40分,(考核年度本公司贷款发放额÷考核年度全市同行业贷款发放额最大值)×40;涉农涉企贷款占40分,(考核年度本公司涉农涉企贷款发放额÷考核年度全市同行业涉农涉企贷款发放额最大值)×40;资本周转率占20分,(考核年度本公司资本周转率÷考核年度全市同行业资本周转率最大值)×20。典当公司考核指标为典当金额占50分,(考核年度本公司典当额÷考核年度全市同行业典当额最大值)×50;资本收益率占50分,(考核年度本公司资本收益率÷考核年度全市同行业资本收益率最大值)×50。

(五)金融业监管机构。市政府根据咸阳实际,对人行咸阳市中心支行、咸阳银保监分局进行评价,旨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和有效性;推进银政企合作与交流;改进外汇管理服务,支持外向型经济和企业“走出去”;完善支付结算、征信,反洗钱等金融基础设施和平台建设;加快引进优质银行业金融机构步伐,增强地方金融市场活力;促进金融创新,提高服务水平,协助政府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金融领域扫黑除恶等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评价时间。评价工作实行年度评价制度。年底对所有金融机构年度经营情况、对地方经济发展支持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年度评价在次年4月底结束。

第八条 评价程序

(一)从评价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评价组。

(二)评价组以人行咸阳市中心支行、咸阳银保监分局有关年报统计数据为依据,实地调阅审核各金融机构全年数据。

(三)评价组按照评价指标、计分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计算得分,排序后提出评价奖励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将评价结果及评价奖励意见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第九条 奖励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面按60%取整确定,设立“年度突出贡献奖”和“金融创新专项奖”,“年度突出贡献奖”选取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两名、三等奖三名,一等奖奖金为50万元,二等奖奖金为30万元,三等奖奖金为20万元;在中小微企业贷款、就业创业贷款、涉农贷款、科技贷款、全市重点项目贷款、现代产业贷款方面设立“金融创新专项奖”,前五项“金融创新专项奖”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现代产业贷款“金融创新专项奖”给予20万元奖励。同一机构不同时享受年度突出贡献奖和金融创新专项奖的表彰奖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奖励面按10%取整确定,财险和寿险分开奖励,分别奖励前两名,第一名给予15万元奖励,第二名给予10万元奖励。证券营业部奖励面按10%取整确定,给予5万元奖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奖励面按10%取整确定,给予15万元奖励。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奖励面按10%取整确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对于辅导企业成功上市的证券业金融机构另行奖励20万元。对上述获奖机构均授予奖牌。

第十条 市级金融监管服务机构在金融调控、服务、管理和金融稳定中做出成绩的,授予“咸阳市金融监管先进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奖励。对于在年度评价中表现突出的金融机构负责人,可优先推荐为市级劳模预备人选,并将该机构重点向上级单位予以推荐。

第十一条 凡各金融机构发生经营风险、违规行为和严重工作失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当年评奖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协调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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